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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1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5-31  生效日期:2021-05-31

阅读量:85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地摊经济”,助力“内循环”方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二)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二)政策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为落实好支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湖北省税务局积极宣传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渠道持续开展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要求各地税务局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电子媒体公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减免条件、办税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熟悉和掌握优惠政策。

此外,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自2017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公告将上述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鼓励了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于您提出的“加大税收减免的信贷力度,在金融政策方面鼓励银行机构给予小商小贩等更优惠的信贷资金支持”的建议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关注政策落实情况,优化政策服务,及时答疑解惑,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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