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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4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5-31  生效日期:2021-05-31

阅读量:89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有关出台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无偿资助、贴息贷款、减免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方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畜禽饲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企业从事牲畜、家禽饲养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文件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畜禽种质资源保护类企业还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减征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二、关于支持畜禽种质资源保护类企业发展的措施

禽畜种质资源是保障我省重要畜牧产品供给的战略资源,是畜牧业科技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下步,在支持我省禽畜种优质资源保护发展方面,税务部门将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惠企利民职能作用为重点,认真落实好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采取线上线下、政策宣讲、上门辅导等方式对相关行业企业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政策优惠应知尽知。另一方面,加强政策落实监管。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智能管理平台,依托税收大数据,对禽畜种质资源相关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适时监控,及时提醒,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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