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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

发布日期:2021-09-30  生效日期:2021-09-30

阅读量:120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予以公开,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2021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

2021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doc

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10496号建议答复的函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10498号建议答复的函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039号提案答复的函

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496号提案答复的函

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5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10496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许建洲代表:

您和罗光亮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诚信纳税的建议》(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104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诚信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近年来,我局把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坚持内外结合,着重引导企业诚信纳税,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2015年我局联合市发改委起草并完成我市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签署,2017年完成备忘录的优化升级,使我市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部门从17个增加到29个,惩戒措施从17个增加到27个,实现了惩戒部门和措施的双扩围。2018年我局召开“褒奖诚信联惩失信”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税收“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情况。我局每月通过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信用深圳等平台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并严格按照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要求,通过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我市联合惩戒部门推送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2020年我局共录入黑名单10229户,对外公布并推送联合惩戒10213户,撤出公布1873户,其中信用修复撤出18户,实现了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力打击,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目前,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等文件规定,我局在信息公示、发票管理、绿色通道、跨部门联合激励等方面也已经实施了多种类型的信用激励措施。我局将在法律和上级部门授权的前提下,健全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切实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二)关于“加强人民群众税法知识的普及”。我局积极落实总局《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工作部署,多手段大力开展税费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活动,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按照时间节点,以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税法进校园等活动为切入点,开展税法课堂、税企论坛等针对性强、务实高效的税收宣传活动;并积极制作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普法税宣作品,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微博、纳税人学堂等平台广泛推送税收政策解读、诚信纳税模范、逃避税的案件等内容。同时,不断推动12366税费服务智能咨询平台建设,精准提供线上服务,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通过全方位、立体式、多样化的税法宣传辅导格局,促进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做到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应享快享”,营造出浓厚的诚信纳税宣传氛围。

(三)关于营造社会中公平的税收环境。近年来,我局不断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推进税务征管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携性、精准性。优化岗责设置,强化业务统筹监督,推进征管业务流程梳理调整,极大促进了税收征管流程透明,税收程序公平,税收执法公正,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理、掌上办理,依托电子税务局、微信税务局、短信等渠道推送优惠政策内容和办理流程等,引导纳税人自主享受政策红利,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推动纳税服务现代化,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智慧税务。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的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健全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加强税务普法宣传力度,创新开展更多个性化、有实效的税收普法宣传活动,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切实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让诚信纳税理念深入人心。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10498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许建洲代表:

您和罗光亮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税务营商环境的建议》(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104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公开透明的税务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我局已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自2019年9月起,我局已通过官方网站、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税务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共计40项信息,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公众进行查询了解,强化执法监督,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关于细化处罚措施的建议,为了确保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自2011年起,我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先后发布了8个版本的《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及相关办法,现行有效的是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裁量基准》(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发布)。《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现行54类税收违法行为均细化分档处罚裁量标准。例如,对建议中提及的“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问题,《裁量基准》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处罚幅度内,根据主观情节、税款损失等情形划分为四档处罚标准。后续,我局将根据依法行政的需要及税收征管实践的变化,持续优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确保裁量权行使更加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二、关于降低企业税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对于企业提出的合理税收政策诉求,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积极推动政策建议落地。

三、关于拓展纳税信用的外延价值

(一)关于建立标准化的A级纳税人考核标准

我局严格执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等文件要求,对A级纳税人评价标准严格明确、对各个级别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执行到位,各个信用复评、修复业务渠道畅通,纳税人可以方便快捷对自身信用开展管理,有效促进了纳税人提升信用意识,拓展了信用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增强“银税互动”等方式的创新和运用

我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充分发挥“银税互动”对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银税互动”覆盖范围从A、B级拓展至M级,数量由76.8万户扩大至161万户,增加84.2万户,占全市登记的企业类纳税人的58%。2021年第一季度,我局通过“银税互动”平台向银行推送企业信息6.75万户次,银行通过“银税互动”平台向企业发放贷款4.97万户次,累计发放贷款128.75亿元。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艾学峰曾批示:“市税务局通过银税互动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践经验值得认真总结”。

在确保数据和系统安全的前提下,我局将积极推动合作银行创新推出更多适合小微企业的“银税互动”信贷产品;树立品牌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更多纳税人知晓“银税互动”,依法依规通过“银税互动”享受诚信纳税红利;完善业务办理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期限,进一步提升“银税互动”服务质效,千方百计帮助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四、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

(一)加强与信息化专业机构合作

我局深入贯彻信息管税先进理念,充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纳税人和第三方主体提供区块链发票、区块链数据共享、精准服务推送、预填式引导式申报等服务措施。2018年,我局与腾讯公司联合建立了“智税”创新实验室,双方基于研究成果进行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对税务场景进行充分挖掘和赋能,不断推进在“互联网+税务”领域的深入合作,实现新技术向税务生产力的高效转化。

接下来,我局将推进区块链发票及缴费凭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其他电子票据的广泛使用,持续拓展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发票、税收优惠办理、部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场景。同时,在电子税务局的建设方面,我局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的要求下,继续优化网页端和移动端办税系统,扩大网上涉税业务办理范围,强化在线帮助和在线咨询服务,合并简化申报操作和资料报送,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

(二)加强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合作

我局高度重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早在2018年就成立由“一把手”担任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会同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配合单位成立跨部门工作专班。优化营商环境试点3年来,我局分四批出台了163项改革举措,充分响应市场主体所需所盼,获得税务总局以及省、市政府领导表扬性批示30余次。

在引入第三方评估方面,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自2019年开始,按年度对全国主要城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涉及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纳税、获得信贷等18个指标,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国家发改委每年均会公布标杆城市和标杆做法,促进地区间的竞争,倒逼政府改革,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的作用。前海税务局也于2018、2019年委托普华永道对前海蛇口自贸区的税收营商环境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分析报告对外公布。

此外,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今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团队将到重庆、广州、深圳、杭州等四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模拟评估。我局已着手开展世行模拟评估的相关准备工作,争取在世行模拟评价中取得好成绩,在入围“国家队”后能为国争光,助力纳税指标取得更好成绩。

五、加强税务普法宣传

我局积极落实总局《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工作部署,多形式开展税收普法宣传活动,按照时间节点,以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税法进校园等活动为切入点,开展税法课堂、税企论坛等针对性强、务实高效的税收宣传活动。同时,积极制作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普法税宣作品,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纳税人学堂等平台广泛推送税收政策解读、诚信纳税模范、逃避税的案件等内容。机构改革以来截至2021年5月,深圳税务订阅号和深圳税务服务号共累计关注人数已达451万人次,共发布文章3612篇,总阅读次数达2519.6万;门户网站总访问量超过2亿,总稿件量超过3万,周访问量平均70万;纳税人学堂建立以来,总注册用户达28.8万人,总访问量达7588万次,发布视频课程683个,总播放量达185万次。通过全方位、立体式、多样化的税法宣传辅导格局,营造出浓厚的诚信纳税宣传氛围。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税务普法宣传力度,创新开展更多个性化、有实效的税收普法宣传活动,切实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让诚信纳税理念深入人心。

此外,您和其他几位代表在交流座谈会中提到的关于增加便民办税网点,以及办税服务大厅在周末为纳税人缴费人开放停车场的建议。我局将迅速推动落实。目前,我局与深圳中行联合搭建的便民惠企税务服务场景——“微税厅”,已在深圳10家中行网点正式开通。个人及企业客户在“微税厅”服务区可自助办理发票信息查询、纳税记录打印、纳税信用级别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等多项业务。接下来,我局将按照“以点带面”的推进方式,对“微税厅”的成功做法复制推广。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房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稳步推进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提案》(第2021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已出台相关衔接政策,深圳迅速开展了补充确认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发布以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在认真研究文件的基础上,均积极向各自主管的国家部委反映了新旧政策衔接存在的问题。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于2021年2月4日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这一公告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社会组织评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三个方面放宽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条件。新的衔接政策实施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迅速组织落实,4月已经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补充确认一批2020年度—2022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并于5月21日对外公告,包括134家社会组织。

二、受限于省级税务机关管理权限,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意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局作为省一级税务机关,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都没有权限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和深圳慈善事业发展,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并提出“增设公示期”等优化政策的意见建议。

三、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形成工作合力,服务特区社会组织发展。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开发上线“非营利组织认定申请”新模块,将以往的非营利组织纸质递交申请方式调整为“无纸化、非接触”网上申请,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在全国范围内登录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进行申请。市财政局从2019年起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目前,我市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内的财政票据,已全面推行使用电子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用票单位可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实现足不出户在线申领、开具、发送、核销和存储捐赠票据。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级社会组织评估预报名工作的通知》,及时调增社会组织评估名额,提高等级评估参评指标数量,协助我市社会组织完善自身条件;发布《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补充报送2018、2019年度专项信息报告的通知》,提醒社会组织及时补充报送经审计的2018、2019年度专项信息报告,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补充确认工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市税务局将认真收集纳税人诉求,并将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继续加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捐赠,促进我市慈善事业有序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0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林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圳房地产网络司法拍卖税费负担的提案》(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210039号)收悉。该提案所涉问题直指当前群众关心的税收工作热点,政治站位高、法理分析透彻、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所涉的各项税费的缴纳主体和计征方式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您提出的“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建议符合上述规定。

对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款与以相关不动产担保的债权在拍卖价款中的清偿顺位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论,亦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采取何种税费承担模式的重要考量。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在司法拍卖的不动产已设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拍卖环节产生的税款必然晚于相关担保物权的设立时间,故应当在拍卖不动产担保的债权后受清偿。因此,如采取各负各税的模式时,可能因拍卖价款清偿完拍卖不动产所担保的债权后不足以缴纳拍卖环节产生的税费,而税务机关又须遵循“先税后证”的税款征收规定,最终导致被拍卖物无法完成产权变更,进而影响执行效率。

但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款所指的是纳税人的历史欠税,而不动产司法拍卖环节产生的税款类似于拍卖费用,因司法拍卖而产生,属司法拍卖的必要支出,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清偿顺位规则,应当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根据上述规定,“先税后证”是法律规定的税收征缴程序,只要不动产交易环节产生的相关税费未全额缴纳,则不允许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而不论司法拍卖款项清偿完担保的债权后可否足额缴纳税款。

从上述可知,“各负各税”符合税法和最高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但其难以推动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司法拍卖产生税费的清偿顺序予以明确规定。据了解,该问题至今在全国范围内都未得到有效解决。为了解决有关争议,近期,我局拟联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问题的相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税务司法协作机制,理顺税费征缴工作流程。而您提出的关于“严格落实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和“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协助税务部门从拍卖款中征收税款”两项建议,均被“意见”(讨论稿)予以采纳。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予以完善,积极推动“意见”的尽早出台。如“意见”顺利出台,广东省高级人民院将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意见”中包括“各负各税”在内的各项规定,届时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可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4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杨高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维护深圳税收、促进税负公平的建议》(市七届政协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1046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开违法、违规转移收入至内地做洼地税筹的案例”、“成立打击‘违法、违规转移收入’专项工作组,申请专项资金”的建议

我局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采取专项工作组等组织形式,对隐瞒收入、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逃避税行为,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宣传曝光典型案例,以提高震慑力。经费支持方面,目前已有稽查办案经费作为保障。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安排,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关于“探索灵活用工平台牌照制度”、“反馈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提出,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同时,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局作为省一级税务机关,没有权限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您提出的探索灵活用工平台牌照制度、将牌照制度嵌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当中,以及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5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李小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经济领域改革,持续优化二手车出口扶持政策的提案》(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210567号)收悉。其中与我局工作相关的建议内容为:“建议参考发达国家二手出口退税政策及我国新车13%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台有关二手出口退税政策,降低企业综合出口成本”经研究,回复内容如下:

从出口退税原理来看,出口退税是指为了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因此,纳税人出口二手车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前提是二手车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一、国内征税政策规定

根据销售主体的不同,出口企业存在从二手车经销企业、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自然人买二手车情形。按照相关征税政策,通过销售方类型区分不同开票方式及开票税率,具体如下:

(一)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可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二手车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属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2%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不享受简易征收政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享受3%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减按2%,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论是否享受免税,自然人均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二手车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问题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出口二手车,如从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购进,可以取得13%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办理退税;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办理退税。如果是从自然人购进,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自然人个人销售二手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出口企业无法办理退税。因此,现行政策已经充分考虑确保出口企业出口二手车符合条件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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