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5-14  生效日期:2020-05-14
冀税建议字〔2020〕63号
尊敬的省工商联:
您提出的《我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背景下资金风险状况及政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提出“财政资金帮扶政策要多向中小微民营企业倾斜。……比如鼓励沿街商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单位的物业公司、房地产企业、商场等对微型商户减免疫情期间的摊位费、房租、管理费等费用,允许这些机构将减免的租金、摊位费等进行税前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物业公司、房地产企业、商场等对微型商户减免疫情期间的摊位费、房租、管理费等,属于这些机构当期收入的减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因此无法在税前扣除,但此部分收入减少后,应税所得额相应减少,企业所得税额也相应减少。
关于提案中“有针对性的帮助开工企业降低防疫成本。对开工企业的防疫成本给予适当普惠制的财政补贴,未补贴的部分允许企业纳入税前抵扣”的建议,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购置口罩、消毒液等防疫支出,均可在税前扣除。
感谢贵单位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0年5月14日
4、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5、关于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