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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2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5-14  生效日期:2020-05-14

阅读量:29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税建议字〔2020〕63号

尊敬的省工商联:

您提出的《我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背景下资金风险状况及政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提出“财政资金帮扶政策要多向中小微民营企业倾斜。……比如鼓励沿街商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单位的物业公司、房地产企业、商场等对微型商户减免疫情期间的摊位费、房租、管理费等费用,允许这些机构将减免的租金、摊位费等进行税前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物业公司、房地产企业、商场等对微型商户减免疫情期间的摊位费、房租、管理费等,属于这些机构当期收入的减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因此无法在税前扣除,但此部分收入减少后,应税所得额相应减少,企业所得税额也相应减少。

关于提案中“有针对性的帮助开工企业降低防疫成本。对开工企业的防疫成本给予适当普惠制的财政补贴,未补贴的部分允许企业纳入税前抵扣”的建议,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购置口罩、消毒液等防疫支出,均可在税前扣除。

感谢贵单位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0年5月1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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