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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7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3-30  生效日期:2021-03-30

阅读量:28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21〕44号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龚达元领衔代表等提出的《关于要求落实小水电站减税政策的建议》(第1071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关于小水电站开具发票的问题,我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已多次与福建省小水电协会沟通交流并耐心解读政策,在政策认知上,双方并不存在偏差问题。2021年3月,我局收到第1071号人大建议后,由货物和劳务税处再次联系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了解到代表诉求主要为电价问题,并非涉及税务部门职责范围。现将相关政策口径再次明确如下:

一、市场交易行为中购销双方可以在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无权干涉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仅限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全额计征增值税。现行的税收政策仅规定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只要不违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购买方和销售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由购销双方自主决定,税务机关无权干涉。

二、小水电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水电小微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林茂椿

联系人:潘虹

联系电话:0591-87098797,1366506631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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