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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3-31  生效日期:2021-03-31

阅读量:37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21〕50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王清芳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区居委会成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第1183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相关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起,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参保登记、待遇发放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代表建议明确“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失业保险的参照标准”属于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业务,建议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为社区居委会办理失业保险费参保登记,税务部门将按照人社部门传送的登记信息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工作。如缴费单位在办理失业保险费申报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税务部门可提供12366电话咨询、现场辅导等多种缴费服务,辅导缴费单位顺利完成申报缴费操作。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李建功

联系人:戴维西

联系电话:0591-87098292,1506006318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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