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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07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07  生效日期:2020-07-07

阅读量:33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0〕332号

中国民主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解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存在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力度大一些的补贴或者减免税收,推动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积极性,补贴资金从残保金中支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不断出台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2007-2016年间,先后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方面,出台了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201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三)、(四)、(五)条内容均对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我局将严格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不断释放。

二、关于“制定强制措施。对于拒缴用人单位采取与企业或者法人征信挂钩的方式,逾期进行公示”

201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收平台纳入标准由发改委制定且纳入标准较高,操作复杂。下一步我局将与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残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纳入标准流程进行操作。

三、关于“修改法规降低滞纳金标准。目前我国社保金、工会经费、残保金均由税务机关代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保金和工会经费的滞纳金为万分之五,残保金应当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管理,执行统一的标准”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我局就滞纳金加收率较高问题,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建议,积极推动工作落实,相关文件出台后,我局将坚决贯彻落实。

感谢中国民主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及税务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局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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