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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0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03  生效日期:2020-07-03

阅读量:733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0〕326号

刘文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农业用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全区各级财政、税务、水利部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制度、密切部门协作、加强征收管理、开展培训宣传等多措并举,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平稳运行,取得阶段性成果,税收调节取用水“绿色成效”初步显现。2018年,全区水资源税完成22.1亿元。2019年,全区水资源税完成29.6亿元,同比增收7.5亿元,增长34%。

二、对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性种植、养殖水资源税政策调整情况

为完善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2019年9月,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共同对全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进行了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请自治区政府对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对我区有关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政策进行了修改,一是将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取用水归类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二是明确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三是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超过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具体税额标准,其中,超过规定限额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执行0.35元/立方米(取用地表水),1.25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此次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业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在我区全部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中处于较低水平。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职责权限,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并认真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局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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