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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8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03  生效日期:2020-07-03

阅读量:81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0〕329号

王国华、王柱、刘晓明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19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对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产生重要作用

(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扩大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等。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自治区同期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降低增值税税率、征收率。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由过去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将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治区同步出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底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部分企业的印花税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下调至50%。

随着各项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实施,减税降费数额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减税降费红利得到了更大力度释放,民营企业负担持续下降。

二、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

(一)金融企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三)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因此,我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按国家规定的最大减征幅度享受了税收优惠。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小农牧户也已按照最大幅度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三、搭建“银税互动”平台,推动“互联网+税务+金融”创新,为纳税人提供税银一体化便捷融资服务,切实发挥“银税互动”解决融资难题的积极作用,助力诚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完善机制规范合作模式。与内蒙古发改委、银保监局以及建行、农行等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协议,上线了云税贷、纳税e贷、税贷易、银税贷等9个金融产品,实现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授信、在线查询的全线上服务。在全国首先实现银税互动平台与省级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平滑衔接,同步“打包”整合法院、市场监管等11个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构建政税银企多方“征信互认、信用互动”新格局。

(二)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税互动服务平台更加准确掌握纳税人真实的生产经营和税收信用状况及其变化,有效化解长期以来中小纳税人贷款风险,获得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使得“互联网+税务+金融”的高效、便捷、低成本特性得到充分体现,为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提供了新方案。

(三)拓宽诚信税户融资渠道。广大中小纳税人可凭借自身税收信用,通过银税互动平台申请到无抵押贷款,既节约了贷款时间,又有效解决了贷款难问题,还降低了融资成本。可以引导纳税人更加重视和累积自身良好纳税信用记录,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全社会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价值导向。

截至目前,平台注册用户17万余户,微信公众号关注7万余户,累计成功授信6000余笔,贷款金额66亿余元。其中新冠疫情以来,成功授信4000余笔,贷款金额21亿余元。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系统将继续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拓展深化“银税互动”工作、让更多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信用的红利,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感谢各位委员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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