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4-02  生效日期:2021-04-02
内税函〔202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乌兰托娅等2名代表提出的第173号建议“关于推进我区医养结合工作的建议”由我局配合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反馈如下: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可享受如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目前,各项优惠政策均以全面落实,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费负担,有力促进了养老等社区家庭服务发展。
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乌兰托娅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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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