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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3-29  生效日期:2021-03-29

阅读量:84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1〕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赵利国代表提出的第434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涉及我局的关于“嘎查村集体所缴的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嘎查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税收,明确减税降费政策”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综上所述嘎查村级的房产和土地均不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我局将积极配合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赵利国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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