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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3-29  生效日期:2021-03-29

阅读量:79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1〕1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王臻代表提出的第345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涉及我局的关于“给予羊绒工业园区五年土地税、房产税即征即返政策”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负责税收征管工作,没有税款返还政策的制定权限。关于税款的返还,建议咨询各地政府或财政部门。

我局将积极配合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王臻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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