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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3-24  生效日期:2021-03-24

阅读量:81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1〕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郭卫红代表提出的第348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涉及我局的关于“建议针对欠发达地区的科技创新出台差异化的产业、税收政策。”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我局将积极配合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郭卫红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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