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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22  生效日期:2021-09-01

阅读量:63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的决议》(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将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契税法》施行前发生契税纳税义务,在《契税法》施行后申报缴纳契税的,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二、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适用的契税优惠税率,继续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2021年9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的契税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契税法》和《方案》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契税法》和《方案》在我省准确执行,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进一步促进税法遵从,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公告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在《契税法》施行前发生契税纳税义务,在《契税法》施行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税率适用的问题

《契税法》施行前,我省先后出台三个明确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文件:一是《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赣府发〔1998〕2号)规定,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二是省政府2015年5月18日公告规定,自2015年6月16日起住房契税税率调整为3%;三是《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契税税率的通知》(赣财法〔2016〕32号),规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宅的纳税人,其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调至3%,纳税人承受住宅的基准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宅的基准税率保持4%不变。

本公告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纳税人在《契税法》施行前发生契税纳税义务,在《契税法》施行后申报缴纳契税的,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即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契税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税款,进一步明确契税税率的执行口径,既保持了契税政策的延续性,又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适用。

(二)关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适用契税优惠税率的问题

《契税法》施行前,个人购买住房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1%、1.5%、2%的契税优惠税率。2016年3月4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第一条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本公告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适用契税优惠税率按照原有规定继续执行,贯彻了税制平移的原则,保持了契税政策的延续性,确保了税收公平,既利于税务机关规范契税征管,又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施行时间

公告作为《契税法》和《方案》的配套征管文件,与《契税法》和《方案》同步施行,即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的契税不再调整。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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