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潮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29  生效日期:2021-11-01

阅读量:65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2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1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潮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潮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本《公告》,明确了调整潮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对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1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实施时间

《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更新财会监督人才子库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