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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9-18  生效日期:1997-10-01

阅读量:310 次      来源: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7〕64号

市局直属第四分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上交所、登记公司)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解缴入库的期限。我局曾以市局“沪税地(1993)25号文”作了具体规定。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29号《通知》精神,作以下调整。

1、A种股票税款每月的解库期限由原规定的三次调整为五次(即增加两次预缴期)。分次日期为:上旬5日、上旬8日、中旬15日、下旬24日、下旬30日。上旬5日缴纳上月(上年)代扣税款预缴后的剩余数,上旬8日预缴当月第一周(1-6)的已扣税款,中旬15日预缴当月第二周(7-13日)的已扣税款,下旬24日预缴当月第三周(14-21日)的已扣税款,下旬30日预缴当月第四周(22-28日)的已扣税款。年末12月份下旬30日预缴期可延至当月的31日,但应预缴当月最后一周(22-30日)的全部代扣税款,考虑上交所实际办税困难,亦可将其余额控制在该周已扣税款的5%以下。

2、B种股票税款每月的解库期限由原一月一次调整为一月二次。分次日期为:上旬10日、中旬20日。上旬10日缴纳上月(上年)代扣税款预缴后的剩余数,中旬20日预缴当月前二周(1-15日)的已扣税款。年末12月下旬31日应在12月份后二周的代扣税款(可暂截止到12月29日)全额须缴入库。

3、对非交易转让股票税款每月的解库期限为一月一次。当月的代扣税款在次月的上旬5日解缴入库。

二、关于《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下称《报表》)的报送日期。上交所、登记公司应分别在每月的上月5日和10日向市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处)报送《报告表》《报告表》应按月反映上一个月的股票交易(转让)金额(指向的股票成交金额)和代扣代缴税款金额(包括入库税)。该表一式四联,第一、二联送市主管税务机关,第三送主管的税务征收机关,第四联由报送单位留存。

三、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7]129号文(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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