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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30  生效日期:2022-01-01

阅读量:9286 次      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评论量:5 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3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评论 (5)

新税手6596

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商贸也是很难核定的了,除此之外,就算给核定,那就核定吧,劳动人民确实不容易,当然有空间还是有空间,至少比工资等综合所得的税负还是低的。

01月04日 17:19

新税手1401

国税函〔2001〕84号文件依然有效,对于分回的利股红所得,是按20%单独计税,不存在并入经营所得查账征收的问题,且勿产生误解。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1月03日 19:13

新税手9080

听闻一个案例,某贸易性的合伙企业给的核定,结果最后有大额的限售股处理,“悄悄地”进行了注销,结果有的税务人员发现后认为有逃避税的问题,现在来看,不管你是开头是什么样的企业,有没有核定,后面只要有了投资就不让核定,至少这是一个好政策,给漫天的核定提了一个警示。

01月01日 18:00

新税手1210

应该是税务局联合银行一起他们是否缴税

12月31日 17:44

新税手8925

上海今年已经执行该政策。

12月31日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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