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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8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0-09-17  生效日期:2020-09-17

阅读量:34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房屋出租市场税收费用的建议》(第0238号)已收悉。省税务局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现就建议涉及的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我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建议》中提出“为支持西部边远地区的云南经济持续发展,借着国家助力抗击疫情的大势,依据云南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要求,希望云南省财、税部门能够借鉴其他省份的方式、方法,拟定出有效的方法为实体经济降负”的建议,税务部门是积极支持的,也为此做了大量工作。自疫情发生以来,省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要求,主动作为,全面梳理现行政策措施,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联合省财政厅及时出台了《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对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范围、免税条件、免税期限、办理时限和享受方式等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为各级税务机关狠抓落实提供了条件。

二、关于部分省市出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情况

《建议》中提及的部分省市出台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经了解,房产税方面,均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即在个人出租住房4%、出租非住房12%税率基础上,叠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0%减征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方面,针对部分省市采取了核定征收办法的情况,省税务局已开展了专题调研,在深入研究省外部分省市政策规定的同时,与部分单位代表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和诉求。

三、关于规范我省房屋租赁市场税收问题

由于纳税人房产租赁行为具有隐蔽性及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意识较弱等原因,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一直以来都是税务机关面临的难题,也为此付出了很大努力。一方面,省税务局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2017年,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发了相关文件,探索信息共享、深化业务协作,制定与住建网签系统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规范。2018年国地税机构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发文件,对强化业务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税收管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全面提升行业管控能力。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省税务局致力于加强与住建部门网签(租赁)数据交换工作,依托住建部门开展的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整治规范租赁市场等工作措施落实力度,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对房屋租赁行业的管控能力,避免税收流失。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围绕规范和优化房屋租赁市场税收环境目标,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以房地产全流程全税种管理为抓手,实现由单方面信息采集向多部门信息共享、由单一税种向全税种管理、由事后管理向闭环管理等征管方式的转变。深化内部融合,充分发挥各税种在房地产不同环节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健全税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通力合作的协作机制,及时获取房屋交易、出租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全流程全税种管理目标要求,尽力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二是积极解决纳税人的涉税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响应各方需求,从纳税人和基层征收机关最为关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为关切的领域做起,最大限度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特别是要不折不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努力促进云南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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