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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01  生效日期:2022-04-01

阅读量:427 次      来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2022〕1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要求,现将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因受近期疫情影响,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按此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以及按照我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21年10月21日印发)办理的临时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二、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进行核定,申请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超出有效期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新申请进行核定。新核定的二级资质证书自核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关下放事项的实施主体,仍然按照省政府令第320号、第333号执行。

三、按照我厅《关于省级涉企行政许可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要求,新核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实行电子证照。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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