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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2  生效日期:2021-07-22

阅读量:426 次      来源: 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长人才发〔2021〕12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委会

2021年7月22日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才集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以下简称“长沙片区”)范围内企业工作,经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长沙片区企业指在长沙片区内注册且在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纳税的企业。长沙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智能制造海归小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委人才办、长沙片区管委会统筹,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经费来源

第四条对经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

工资薪金所得具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包含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含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由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全额承担或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按比例承担。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六条申报个人所得税奖励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须是经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

2.工作单位须是在长沙片区内注册且在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纳税的企业;

3.人才须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一年;

4.人才须在长沙县、雨花区、芙蓉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长沙进行汇缴。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申报,由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统一组织申请,申报时间以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通知为准。

1.申报。申报企业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填写申报信息,生成《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下载打印,对信息真实性签署意见。申报企业将申请表及人才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人才认定证书、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近1年社保缴纳证明或工作证明等资料拍照或扫描上传至申报平台。

2.审核。各区县、园区人才工作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奖励名单并报区县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园区党工委审批,确定拟奖励名单。

3.公示。各区县、园区将拟奖励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各区县、园区将资金统一拨付至个人账户。

5.报备。区县、园区将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汇总表及时报长沙片区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沙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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