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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0459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发布日期:2022-05-20  生效日期:2022-05-20

阅读量:90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所属分类: 发票

所属分类: 发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我市凭身份证原件开具专家费发票管理规定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市税务部门始终致力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将优化服务作为发票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及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各项政策措施,并出台了一系列便捷纳税人发票办理,特别是在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方面的具体服务举措,持续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大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关于您提出“取消刷身份证原件、携带委托函等要求,改由按专家费签收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建议,首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需验证实名信息;其次我市税务机关已开通了相应网上办理渠道,对纳税人委托他人办理代开发票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可以通过天津税务APP“自然人委托办税”功能办理授权委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签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办理代开发票时进行“刷脸验证”即可。

关于您提出“遵循发放地办理税务发票的基本原则,凡是由在津企业召开的会议,发放的专家费,都由天津税务负责发票开具”的建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有关要求,我局已明确对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除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可由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因此,对于我市企业召开的会议、发放的专家费,可在我市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业务。

关于您提出“试点学习北京等城市做法,将专家费发票开具的部分权限下放给邮局,或由相关企业直接办理专家费代收代缴业务”的建议,2020年,我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全市范围内推广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纳税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时,所需提供的资料与办税服务厅所需报送资料相同。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涉及代开发票等方面的调研工作,详细了解纳税人的真实诉求,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发票政策的宣传与辅导,进一步创新发票服务和管理举措,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供更多的便利,切实为我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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