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06  生效日期:2022-06-0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税发字〔1991〕105号)、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批发及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通知》(藏税发字 〔1992〕201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 〔2007〕114号),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 30日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