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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34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7-05  生效日期:2022-07-05

阅读量:28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陶寅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这一政策,为疫情中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税费减免,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隐藏许多隐性“门槛”。您建议:一方面,税务机关要“真刀真枪”落实政策,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另一方面,应继续执行好税费优惠政策,简化行政审批,进一步优化服务和流程,让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情况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不利影响,尽快复工复业,2020年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二、政策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税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退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市税务局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同时,市税务局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事项、享受税收政策。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力度,引导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简化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对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申报即享;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积极拓展征纳互动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纳税人端税费办理渠道的征纳互动服务,实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优化信息系统功能、改造信息系统流程,通过弹窗提醒、一键通达等方式实现简便快捷好操作,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支持政策。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和对税务工作的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7月4日    

联系人:柯志华  联系电话:54679568-10104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邮政编码:200030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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