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8  生效日期:2023-01-01

阅读量:33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的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六章第四十条的规定,纳税人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废止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关于开展2024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3、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4、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5、关于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