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关于对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2-12-14  生效日期:2022-12-14

阅读量:452 次      来源: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鲁会协〔2022〕11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12号)及《关于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鲁会协〔2022〕54号)的具体要求,协会组织开展了2022年行业检查。为了强化行业自律,树立行业权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加大行业自律惩戒力度,经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决定给予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情节较重的中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分所、 山东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日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安丘万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青州金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和青岛中才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给予存在问题较多的济南2家、烟台2家、青岛1家会计师事务所“训诫”的行业惩戒。(予以通报批评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

责令以上11家会计师事务所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满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协会将组织人员进行复查,经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从重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将移交行政机关处理。惩戒结果将录入行业诚信档案。

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引以为戒,依法执业,恪守准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附件:予以通报批评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1

中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分所

一、业务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1.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制定依据的准则未更新

2.实际业务质量控制执行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规定

本次检查共抽查5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3份专项审计报告和2份验资报告,其中:

3份审计报告签字注师中一人为报告质量复核人员,包括中经德审字[2021]第002号审计报告、中经德专字[2021]第108号审计报告及中经德审字[2021]第007号审计报告。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的规定。

二、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

(一)审计报告

1.审后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未披露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2.未实质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未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复核日期签署不全。

3.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未针对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

4.未实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底稿仅见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汇总表(未填写内容)。

5.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仅见《审计计划》,内容过于简单、不够完整。

6.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及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7.实质性审计程序未实质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完整、不充分

(1)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或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3)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监盘程序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4)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执行分析程序或执行不到位,未检查货款回收情况,截止测试不完整,未执行截止日后测试。

(5)未见检查相关交易记录。

(6)未见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或未实质编制。

(二)验资报告

1.未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2.银行询证未见执行发函及回函控制记录。

三、抽查报告的具体检查意见

第一部分:审计报告

报告1:德州市陵城区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经德审字[2021]第002号

1.审计报告

(1)审后财务报表未经被审计单位签章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审后财务报表及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未披露上期数,附注未披露各报表项目期初数或上期数,未披露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及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2.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的规定。

2.未实质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未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3.未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

风险评估底稿仅见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汇总表(未填写内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4.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仅见《审计计划》,内容过于简单、不够完整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及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三)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的规定。

5.《管理层声明书》管理层签章不全,声明签署日期距审计报告日间距较长,未致送注册会计师。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及第十四条第一款“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6.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的规定。

7.除应收账款函证外,部分科目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完整、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底稿附各项目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科目余额表;银行存款网银截屏、2份企业询证函(应收账款)、替代测试表(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一份)、固定资产抽查表(仅抽查一项)、累计折旧计算表、截止性测试表(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获取了公司章程、12月银行对账单、明细账页(部分科目)、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纳税申报表(10月-12月增值税纳税、4月-6月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其中:

(1)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期末余额审定表与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不一致;报表余额86.12万元,函证两户,金额合计36.81万元,未见发函及回函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规定。

(3)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未实质执行

2020年10月-2020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列示本年销售额为4,195,091.32元,与主营业务收入4,978,665.35元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列示营业收入4,998,076.76元均不一致,未见其他业务收入,未对上述差异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未实质执行

未执行分析复核程序,未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合同和订单以及货款回收情况等;截止测试不完整、不充分,仅有截止日前测试,且部分截止测试日期较基准日间隔较长。

(5)未见检查相关交易记录。

(6)未实质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且表内数据不完整。

上述(3)-(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报告2:山东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经德审字[2022]第069号)

1.审后财务报表及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

现金流量表未披露上期金额;附注未披露各报表项目期初数或上期数,未披露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及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2.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的规定。

2.未实质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未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质检复核人员、主任会计师未签署复核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3.未实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

风险评估底稿仅见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汇总表(未填写内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4.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仅见《审计计划》,内容过于简单、不够完整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及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计划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四)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的规定。

5.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的规定。

6.除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短期借款、实收资本外,其他报表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完整、不充分

底稿中附各项目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替代测试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各一份)、企业询证函(其他应收款1份、其他应付款5份);存货抽查盘点表(仅抽查1项);固定资产抽查表(抽查3项);月度毛利率分析表;截止性测试表(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的10月-12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月增值税及附加费申报表、科目余额表(部分科目)、单位明细账(部分科目)、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企业变更情况;其中:

(1)银行存款及短期借款、往来款询证未见发函及回函控制记录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期末余额261.47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直接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仅测试1户,余额44.23万元),未见检查相关交易记录,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存货审计程序未实质执行

账面余额2,302.28万元(占资产总额54.66%),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实施存货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存货;(四)执行抽盘”的规定。

(4)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分析性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月度、年度毛利率变动原因进行分析;未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合同和订单、发货单和签收单以及货款回收情况等;截止测试不完整、不充分,未对损益类科目报表日后是否存在跨期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截止日前测试仅有一笔或两笔,营业收入截止日前测试距基准日时间较长。

(5)除短期借款、实收资本外的其他科目未见对相关交易的检查记录。

(6)未实质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上述(4)-(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报告3:山东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经德审字[2021]第014号)

1.审后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

未披露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及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2.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的规定。

2.未实质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未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质检复核人员、主任会计师未签署复核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3.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针对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4.未实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

风险评估底稿仅见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汇总表(未填写内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5.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仅见《审计计划》,内容过于简单、不够完整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及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三)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的规定。

6.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7.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完整、不充分

(1)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函证未见发函及回函控制记录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规定。

(3)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未见监盘计划及监盘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存货;(四)执行抽盘”的规定。

(4)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分析性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月度、年度毛利率变动原因进行分析;未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合同和订单、发货单和签收单以及货款回收情况等;截止测试程序不充分、不完整,仅有营业收入、管理费用截止日前测试。

(5)各科目未见相关检查情况表。

(6)未见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上述(3)-(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报告4:临邑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经德审字[2021]第022号)

1.审后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

未披露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及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2.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的规定。

2.未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检复核人员、主任会计师未复核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3.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针对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4.未实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

风险评估底稿仅见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汇总表(未填写内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5.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仅见《审计计划》,内容过于简单、不够完整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及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三)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的规定。

6.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7.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完整,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完整、不充分,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该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审定表中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明细表截止日同时列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1日的期末余额,整体审计证据不完整,不充分。其中:

(1)银行存款、短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见函证发函及回函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规定。

(3)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未见监盘计划及监盘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存货;(四)执行抽盘”的规定。

(4)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仅有2020年12月31日审定表,明细表及纳税申报表;未执行税金测算程序;纳税申报表显示销售金额与营业收入金额差异巨大,未对上述差异实施审计程序。

(5)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定表列示期末未审数、期末审定数,与账户性质不符;分析性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期间费用进行分析;未检查货款回收情况;未对损益类科目报表日后是否存在跨期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6)未见检查各科目交易记录。

(7)未见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上述(4)-(7)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报告5:德州XX服饰有限公司(中经德审字[2021]第007号)

1.审后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

未披露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及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2.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的规定。

2.未实质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未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3.未实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

风险评估底稿仅见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汇总表(未填写内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4.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仅见《审计计划》,内容过于简单、不够完整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及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计划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四)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的规定。

5.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6.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完整、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底稿中仅见各项目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银行对账单(一份)、替代测试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各一份);存货抽查盘点表(仅抽查1项);月度毛利率分析表;截止性测试表(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的10月-12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月增值税及附加费申报表、科目余额表;其中:

(1)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期末余额142.74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直接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未见检查相关交易记录,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存货审计程序未实质执行

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实施存货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存货;(四)执行抽盘”的规定。

(4)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未实质执行

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实质执行,未对月度毛利率变动原因进行分析;未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合同和订单、发货单和签收单以及货款回收情况等,未对损益类科目报表日后是否存在跨期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5)未实质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上述(3)-(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报告6:山东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经德专字[2022]第090号)

1.未实质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未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质控复核人员、主任会计师未签署复核日期。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2.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针对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3.《审计业务合同》中审计依据准则错误

约定书中,审计报告的出具格式和类型依据准则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依据错误。

4.未获取责任方书面声明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的规定。

5.未执行对鉴证业务风险的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底稿仅见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汇总表(未根据客户情况填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6.审计计划编制不完整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的规定。

7.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完整

(1)未见各报表项目审计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

(2)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其他应付款函证未见发函及回函控制记录。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规定。

(4)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执行审计程序

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合同和订单、发货单和签收单以及货款回收情况,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5)期间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

上述第(4)、(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报告7:XX学院(中经德专字[2021]第108号)

1.未实质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未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2.《审计业务合同》中审计依据准则错误

约定书中,审计报告的出具格式和类型依据准则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依据错误。

3.未执行对鉴证业务风险的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底稿仅见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汇总表(未根据客户情况填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4.审计计划编制不完整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的规定。

5.《管理层声明书》未致送注册会计师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的规定。

报告8:中国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经德专字[2021]第153号)

省注协于2022年8月收到了关于该报告的举报材料,检查意见如下:

1.业务承接未充分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承接中未对鉴证对象及业务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就承接了该鉴证业务,底稿中相关客户基本情况表、业务承接评价表及风险评估相关情况表均未对鉴证对象及业务环境做出实质了解和评估,仅有2个自然人委托人出具的对工程概况及工程款垫付纠纷的简单情况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的规定。

2.未对鉴材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调查

未对2个自然人委托人提交的关于“山东XX国际卫星城企业孵化园”建设项目部的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调查,未对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及相关记录的真伪作出进一步调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的规定。

3.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确认费用及工程支出的证据不充分、不完整,不足以支持其做出的审计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的规定。

经查,该审计报告认定委托人垫付总支出7,343,990.83元,底稿附件情况如下:

(1)张XX签字明细账列示支出7,163,990.83元

账页共有23份,分别为:2013年1-12月张XX明细账12份及付质保金明细账1份;2014年1-12月张XX明细账1份;2015年1-12月张XX明细账1份;2016年1-12月张XX明细账1份;2017年1-12月张XX明细账1份;2018年1-6月张XX明细账1份;2013年、2017年材料款明细账1份;2018年诉讼费明细账1份;2013年、2018年杂费明细账1份;2017年6月-2018年12月差旅费1份;2014年12月-2018年12月葛XX招待费明细账1份。

账页后附资料包括以下情形:

1)5份记账凭证及收据1张合计金额2,154,440.00元。其中:

①2013年10月6日记5号凭证,付郭XX水电费38,550.00元,原始凭证为银行取款个人业务凭证2份,户名均为田利生,取款金额分别为38,500.00元、34,000.00元,另有异地存取款结算费各50元。

上述以户名为田XX的银行取款个人业务凭证作为支出的原始凭据,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内容、金额均不符;应取得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水电费发票、付款单据等原始凭证。

②2013年1月30日记22号凭证,现金支付电缆款130,200.00元,原始凭证为收据1张;

③2013年1月1日记3号凭证,银行支付板房款250,000.00元,原始凭证为收据1张;

④2013年1月1日记38号凭证,现金支付大门、办公区及临建路面硬化款235,690.00元,原始凭证为收据1张,项目为商砼款;

上述②-④项未关注大额支出现金支付的合理性,未取得资金支付审批记录、采购订单或合同、采购发票、验收入库记录、银行付款单以及后期使用记录等原始凭证。

⑤2013年1月14日记1号凭证,银行支付质保金500,000.00元,原始凭证为收据1张;

⑥2013年4月26日,浙江XX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合同保证金收据1张,金额1,000,000.00元。

上述⑤-⑥项未取得资金支付审批记录、相关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银行付款单以及后期回收情况等原始凭证。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确认李XX交付给薛XX个人账户的150,000.00元为向浙江XX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在其他应收款—薛XX中列示。

3)2021年12月13日出具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相关原始凭证

这部分原始凭证包括以下情形:因年份久远,金额显示不清晰、不完整;部分发票开具抬头为个人、公司名称简写等;部分收据、白条无收款人签字、盖章。涉及支出合计1,649,190.42元。

4)其余3,210,360.41元支出认定未见相关交易的原始凭证。

(2)其他支出180,000.00元,仅在垫付款报表中列示为2013年-2014年三辆汽车损耗费用,未见其认定支出的审计证据。

4.其他问题

(1)报告及相关底稿对鉴证对象表述不一致

报告首段及业务约定书表述是对“委托人垫付工程款一案中所涉及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审计;审计结论表述为“经审计,总支出共计7,343,990.83元”。具体包括员工工资、管理费用、工程施工费用、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营业外支出、财务费用及其他支出。其中其他应收款1,650,800.00元为垫付保证金及押金,并不是费用及工程支出;管理层声明书中表述为“对‘山东XX国际卫星城企业孵化园一期工程’进行审计”。

(2)未在报告中披露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未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的规定。

第二部分:验资报告

报告9:德州市德城区XX教育培训学校(中经德验字[2022]第007号)

1.未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2.银行询证函为复印件且未见执行发函及回函控制记录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的规定。

报告10:德州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经德验字[2021]第008号)

1.未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2.验资事项声明书未经出资者签章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的规定。

3.银行询证未见执行发函及回函控制记录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的规定。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更新财会监督人才子库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