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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30  生效日期:2022-12-30

阅读量:42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22〕2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办税便利性,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月分期缴纳,其余纳税人实行按半年缴纳。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办税便利性,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情形

该政策适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出于申报便利性考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保持一致,相较于原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保持不变,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调整为按月缴纳,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的其他纳税人调整为按半年缴纳。

(二)施行时间

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2023年1月1日以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均按此政策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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