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提示: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8年12月31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被废止。
本篇法规被《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2014年11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废止
国税发〔200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