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03  生效日期:2023-01-03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编制了《新余市2008-2021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以下简称《计税成本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按照《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
税务机关按照《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时,以建设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对应年度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进行核定;工期跨年度的,按照所跨各年度月份数的加权平均值核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形成清算审核结论的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新余市2008-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新余市2008-2021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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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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