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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修订】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7  生效日期:2023-03-27

阅读量:2535 次      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第三只眼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本文件中个体户的优惠政策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只眼提示:这里的税负率是5%,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文件,100-300万元的部分,其税负率也是5%,其优惠期也是到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税负率2.5%情形已执行到期了。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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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