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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提示第1号—资产评估违法行为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3-03-28  生效日期:2023-03-28

阅读量:228 次      来源: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是现代高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服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资本市场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产权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专业服务力量。随着《资产评估法》的实施,我省资产评估队伍规模不断壮大,近五年资产评估机构数量翻了一番,但执业环境并未明显改善,部分评估机构风险意识淡薄,执业水平不高,执业风险逐步显现。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近年财政部门涉及资产评估的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分析,梳理出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提醒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予以高度重视。

一、相关法律规定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一)《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三)《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6)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7)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8)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9)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资产评估财政行政监管情况

2017年4月,财政部依据《资产评估法》制定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6号),2019年1月又以财政部令97号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了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2021年2月,财政部印发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提出要加大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力度,建立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机制。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将资产评估列为财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加大对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近年来,财政部和各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了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力度,行政处罚案例不断出现。2021年,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了首次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对部分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作出处理处罚,给予一家资产评估机构警告并责令停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两名签字资产评估师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两名签字资产评估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部分省级财政部门也陆续发布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北京、上海、广东、河南等地财政部门均对存在违法评估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进行了行政处罚。2023年1月29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多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家评估机构及四名评估师被责令停业,被罚没合计1754.75万元,在行业内引起巨大反响。

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资产评估违法行为

(一)未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出具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同时,资产评估准则也要求执行评估业务应履行评估程序。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北京市财政局对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业质量情况实施检查后发现:该公司30个资产评估项目存在未履行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程序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获取业务收入合计2872278.50元,同时还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等从重处罚的情形。2023年1月,北京市财政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没收违法公司所得2872278.50元(上述30个资产评估项目业务收入合计金额),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4361392.5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北京市财政局还对两名签字资产评估师给予了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1年的行政处罚。

(二)评估参数应用错误或计算错误造成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出具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财政部在2021年的检查中发现,山东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存在未按评估报告中列明的指引实施评估程序、计算模型中未考虑部分重要参数、营业外收支净额应用错误导致评估结果差异巨大、现场调查不规范等问题。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财政部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签字资产评估师都某某、李某某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又如,财政部门在对某资产评估公司检查中发现,出具的某公司2项注册商标所有权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存在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折现系数计算错误导致评估值高估、未剔除与评估商标没有关联的拆迁安置收入导致评估值高估等问题,依法给予了两名签字资产评估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工作底稿缺失,重要评估参数选取没有依据,评估结论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底稿不能有效支撑报告结论,构成重大遗漏

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北京某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质量检查发现,出具的某公司增资涉及的全部股权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假设开发法计算公司主要资产土地的资产评估值时(全部股权价值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测算土地上计划开发住宅楼盘未来预期总收入的核心参数“每平米住宅单价”取值无依据,严重低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构成重大遗漏。财政部对上述评估事务所及两名签字评估师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样,上海市财政局在对上海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评估工作缺失实质性底稿,不能有效支撑报告结论,评估师对个别项目技术参数考虑不周全,相关报告被认定为《资产评估法》所规范的重大遗漏评估报告,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

一些资产评估师取得职业资格后,并未真正到评估机构执业,而是将资格证书“挂靠”在评估机构,印章也交由评估机构保管,可能出现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的情况。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行为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北京市财政局在对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评估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等行为。该公司2018年-2019年出具112份评估报告签署资产评估师刘*江和刘*良的印章。两名资产评估师将证书和印章邮寄给该公司相关人员,该公司相关人员以其名义出具评估报告,被认定为“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在本人未承办的评估报告上签字”。北京市财政局对刘*江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对刘*良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五)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一些评估机构为满足设立条件,让一些资产评估师“挂靠”在本机构,而不实际在本机构执业,从而达到法律规定的评估师人数,可能出现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或让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情形。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在某地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例中,某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存在以专业评估人员的姓名章代替亲笔签名的情况,在资产评估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资产评估报告上加盖该两名资产评估师的姓名章和签字章,共涉及238份资产评估报告,被认定为:“聘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最后被责令停业。

北京市财政局在对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评估专业人员芦*华同时在两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且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评估报告93份,最后给予其责令停止从业三年的行政处罚。

(六)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目前,在我国评估领域存在多种评估职业资格,有些评估专业人员一人同时拥有多种评估职业证书,容易出现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情况。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例如,某省财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个别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家评估机构进行执业,依法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其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评估违法行为

除以上五类情形外,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还有:(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2)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3)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

评估机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还有:(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7)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8)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设立条件的;(9)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转变思想,树立合法合规的执业理念。认真学习贯彻《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在评估工作全过程中规范自身的行为,降低执业风险。

(二)提升专业人员执业能力

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评估专业人员在规避和防范执业风险过程中的作用,加强对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道德素质、执行能力等综合能力的培训,打造一支能够胜任业务发展需要的专业团队。

(三)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要始终诚实守信,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严格按照准则要求,认真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审慎选取评估参数,仔细核对评定估算过程,确保评估结论合理公允,避免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出现。同时,对于自己没有实际进行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拒绝签字。

(四)进一步完善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及质量控制制度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股东及合伙人进退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内部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质量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评估机构文化建设机制等,实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和行业和谐发展。

建议评估机构参照《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要求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并保障有效遵循,避免流于形式,以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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