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2  生效日期:2023-04-1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西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
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5、关于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