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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关注“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3-04-09  生效日期:2023-04-09

阅读量:235 次      来源: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6号)的文件要求,落实日常监测机制,我会通过检索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数据,对涉嫌存在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的33家会计师事务所、96名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风险提示函》,约谈了7家事务所、57名注册会计师。我会拟定于近期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特别提示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财政部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对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杜绝“侥幸”心理,树立执业风险意识,铸牢职业道德底线、不触碰法律法规红线。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全体注册会计师会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准则规定,开展对风险控制和质量控制的专项讨论,查漏补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执业管理,保证工作质量,规范自身行为,防范执业风险。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预启动对本所2023年至今出具业务报告数据整理工作,重点关注出具较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员,对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报告,收集归档产生的主要原因与后续整改方案,并届于本年度我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时递交自查自纠报告。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当按照自身执业能力适度承接执行审计业务,合理安排注册会计师工作任务,确保审计项目得到充分与有效的审计资源投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开展业务。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怀疑,提升业务承接风险评估的精准性,增强审计程序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层面的质量管理水平。

(六)我会将以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作为长期工作重点,对出具报告数量显著异常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我会将采取不限于约谈、风险提示、专项检查、列入年度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如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准则、法律法规要求的执业行为,我会将依法依规给予行业自律惩戒。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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