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0  生效日期:2023-04-1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拟制发《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电子邮箱:zsswcxk@163.com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4号楼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邮编:316021
附件:1.(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doc
2.(征求意见稿)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
(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doc
(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征管过程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问题,引导纳税人据实申报税款,公平存量房交易税负,舟山市税务局对2023年4月1日前制发的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本《公告》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具体内容为“二、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的,核定征收率为5%。”该条款废止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不再依据本《公告》废止的条款进行核定征收。
4、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5、关于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