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5-16  生效日期:2023-05-16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5月24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571-87057816
电子邮箱:pq@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经研究,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医药费等保障经费筹资标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3号)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 月 日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