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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1  生效日期:2023-06-01

阅读量:527 次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28号令)、《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和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21号)和《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社保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数申报稽核内容

本次社会保险基数申报稽核范围为六安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单位。

(一)社会保险基数申报核定方式。根据《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和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21号)文件规定,“调整参保单位和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方式,由原来的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再核定当年度缴费基数,变更为“先申报、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无需单位重新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原始申报数据,统一补调职工缴费基数并补收(退)差额,同时补调补收(退)单位社会保险费。对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社会保险各险种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以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3年1月1日后新入职人员不在此次基数申报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准。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申报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变更。

(三)社会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文件,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前,参保单位及职工可以4100元作为2023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暂行标准,也可继续执行2022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832元,由参保单位及职工自主选择。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本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于 2023 年6月1日至7月25日开展。

为进一步推进省、市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更好的服务参保单位,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单位通过互联网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线办事-法人办事-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中修改缴费基数,网址为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

三、有关要求

(一)按时申报。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令)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28号令),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据实申报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对申报的缴费基数负全责,不得少报瞒报职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填写的缴费工资申报表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后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或通报,相关材料由单位长期保存备查,未经本人确认、公示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同时参保单位对存档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及时清理社会保险欠费。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清理社会保险欠费后方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四)积极做好备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规定,社保稽核应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由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上门进行实地稽核: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被投诉、举报的。

(五)未按要求申报缴费将予以处罚。请各参保单位按要求及时、据实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按《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28号令)等规定予以处罚。对参保单位瞒报参保人员、漏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因此原因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单位承担。

(六)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征缴申报稽核工作。

联系人:耿晶晶    电话:3376213

        李梦倩    电话:3376041

附件: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确定依据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确定依据

劳社〔2005〕36号第二条规定:

(一)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还应包括以下项目:

1.企业销售人员的工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工资按提取额计算;

2.企业单位职工年终结算的奖金;

3.企业发给职工的保健津贴(除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外);

4.学校发给本校教师的超课时讲课费,教师节发放的现金;

5.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保险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通讯费等,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

6.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医疗和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8.由职工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

9.单位在不减轻对职工个人应负的责任之外为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个人),单位为个人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10.证券公司的“襄理”工资(即证券公司以股票交易的手续费支付给受理委托交易的员工的工资);

11.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

12.职工未按有关规定休假,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补贴;

13.实行企业年薪制的经营者年终兑现的工资或奖金;

14.其它按有关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二)不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给职工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如:因某项工作完成出色,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给单位的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职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如:单位为职工建立的养老、住房、医疗等个人账户的基金、部分单位对办公用品、医疗费等费用实行包干,并发给职工个人。

3.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5.专门工作报酬。金融单位发给出纳、会计人员的点钞风险补贴、风险奖金;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媒体、报社部门发给工作人员的稿费;邮电部门支付的报刊代办发行费。

6.按规定出差应报销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如:单位给下乡锻炼、脱产学习,到基层单位参加扶贫解困的人员发给一定的补助。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如:年终按集资额发给职工的红利或劳务费等。

9.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国家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

10.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1.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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