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12  生效日期:2023-06-12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拟全文废止两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按以下方式反馈:
1.征求意见时间:30天,即2023年6月12日至7月11日。
2.意见反馈渠道: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箱方式反馈。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901室;电子邮箱地址:nbswfgc@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6月9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8年4月24日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
2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 2018年5月7日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决定不再执行的文件宣布全文失效废止,并制定本公告。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且在机构改革后继续有效施行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2件,分别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上述2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均全文失效废止。
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4、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5、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