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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申请审核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6  生效日期:2023-06-16

阅读量:182 次      来源: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局规范〔2023〕1号)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申请审核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审核指引》)。现就《审核指引》内容公开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28日(周三)下午5:30前书面反馈至市金融局(请同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便于后续沟通)。

感谢对天津企业上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

申请审核工作指引

2023年6月16日

联系人:陈刚、张蓉蓉;联系电话/传真:58980074、73

电子邮箱:sjrjzbscc@tj.gov.cn

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申请审核工作指引

根据《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局规范〔2023〕1号,以下简称《有关政策》),为规范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工作,研究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支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有关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本市企业;已进入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迁址至本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具体如下:

(一)对在天津证监局申请上市辅导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本款奖励支持企业不含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支持的企业。

(二)对上市申请材料经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本款所指上市申请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是:企业将上市申请材料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获得正式受理。本款奖励支持企业不含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支持的企业。

(三)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提升至300万元,加大对“硬科技”“三创四新”企业支持力度。

(四)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通过红筹架构上市的企业,其注册地或境内主要办公地为我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五)对迁址至我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其中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市财政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本款所指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迁址至本市的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应具有保持上市公司资格所需的持续经营能力、规范运营能力及其他必需条件;2.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情形;3.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及专项资金奖励申请、审核期间,企业未被有权机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作出终止企业股票上市决定;4.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迁址我市的可视实际情况不受第2条、第3条条件限制。

(六)对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八)对由新三板基础层转创新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企业成功上市的,对其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用于奖励上市服务团队。本款所指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服务我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三年以上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20万元。本款所指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三年以上企业成功上市是:企业成功上市前,在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持续挂牌时间超过三年,或在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持续培育时间超过三年。

(十一)对上市企业完成再融资,且融资资金60%以上用于我市投资项目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的1%予以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款所指上市企业完成再融资是:政策印发实施后,我市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进行股权融资,并完成募集资金使用。本款所指我市投资项目是:由注册于我市的市场主体投资的项目、地址在我市的投资项目。本款所指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是指上市企业所获再融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以企业上市后连续6个月日均市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划分三档,政策实施后上市企业市值达到以上标准,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政策实施前已上市企业,以政策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市值为基准计算,市值实现进档,市财政给予相应奖励;上市企业所获市值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本款所指市值是:上市公司的A股市值,可通过主流股票信息软件计算。本款所指连续6个月是指《有关政策》实施后连续6个自然月。本款所指市值实现进档是:政策实施前已上市企业计算连续6个自然月日均市值,与其在政策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市值所在档次相比实现进档。

(十三)对已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对已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本款所指已入库企业是指:经审核成功进入《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津金融局〔2020〕17号)中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本款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4年12月31日。

(十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累计不足6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二、资金申请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请

1.对第一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专项资金,市上市办根据实际情况于季度前10个工作日发布申请专项资金公告。企业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金融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中介服务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服务企业所属区金融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

2.对第一条第十二、十三款专项资金,市上市办于每年前10个工作日发布申请专项资金公告。企业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金融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

企业申请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1。企业及为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机构要以书面形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承诺,如有虚假申请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后果。对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区初审

接到专项资金申请后,各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送至市上市办。

各区金融局应明确发表初审意见并签署尽职尽责履行初审职责的书面承诺,各区政府应就是否同意企业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对初审过程中发现存疑的问题(如有),各区应采取问询企业、现场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说明一并送至市上市办,对初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明确发表意见并将企业申请退回。

(三)市上市办复审

1.对各区初审认为符合条件并报送至市上市办的专项资金申请,市上市办在接到各区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齐备性进行书面审查,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备的,组织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

2.经专审委审核同意的专项资金申请,市上市办于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证监局等5个市上市办成员单位意见。成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明确同意与否的意见,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

市上市办牵头组织证券、银行、投资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市场服务机构等专家组建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委员会成员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推荐,原则上每家机构不超过2人;市上市办负责对专业机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委员会专家委员。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后市上市办组织开展换届工作,经专业机构推荐,委员可连推连任。

市上市办应坚持分类管理,严格审核和提高效率兼顾。对申请第一条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专项资金的企业,鉴于上市公司、辅导企业、报审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服务中介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均需接受监管部门或沪深北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及其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监管,不再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核查。对申请第一条第十三款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复审过程中应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申请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进行核查并独立发表第三方核查意见(其中进入上市在审和辅导报备的企业申请不再进行第三方核查)。对申请第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款至第九款专项资金的企业,鉴于上市挂牌标准明确,且属于公开信息,不再组织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不再征求5个市上市办成员单位意见。

(四)市金融局集体审议

对市上市办复审通过的专项资金申请,提交市金融局党组会进行集体审议。

(五)公示

市金融局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申请企业,于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金融局官网对审议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发现企业违法违规和虚假申请线索的,依法依规启动核查工作。

三、严格事后监督

市上市办按照我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绩效评价应坚持加强监督和提升服务相结合,过程中对企业获得专项资金条件进行回头看,对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发展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企业的有关合理诉求,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上市办工作机制加强服务协调。

四、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废止。《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核工作指引》(津上市办〔2021〕2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8-持续经营承诺书

附件7未受重大违法违规处罚或退市风险承诺书

附件6: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市值版)

附件5: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再融资版)

附件4: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区域性股权市场版)

附件3: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中介机构版)

附件2: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 (企业版)

附件1-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提交材料明细

附件1-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提交材料明细.doc

附件2: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企业版).xls

附件3: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中介机构版).xls

附件4: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区域性股权市场版).xls

附件5: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再融资版).xls

附件6: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市值版).xls

附件7未受重大违法违规处罚或退市风险承诺书.docx

附件8-持续经营承诺书.docx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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