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8  生效日期:2023-06-08
钟方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税务跨区域稽查模式下的稽查权部分下放 到县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建议我省地级市稽查局下放部分稽查权至 各管辖县区局税务机关,在维持现行跨区域稽查模式的前提下, 建立上下互补的纵向稽查体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国税地税征管 体制改革方案》,我省税务系统设省局稽查局、市州局稽查局、 市州局跨区域稽查局,县 (市)区税务局不设立稽查局。跨区域 稽查局负责若干县 (市)区的稽查工作,具体的地域范围由其所 在的市 (州)税务局负责对外公告。此模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同时是提升税务稽查执法层级的现 实需要,是集中执法力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需要,还是集中 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的工作需要。此模式可以较好地实现打击涉税 违法、维护税收安全、促进税收治理的稽查职能作用。
按照“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 的 税务执法体系要求,基于风险管理导向,中、低风险的纳税人由 县 (市、区)税务局处理,高风险的纳税人由税务局稽查部门查 处,这既便于服务纳税人,又有利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现有的规定,地级市稽查局下放部分稽查权至各管辖县 市区局税务机关暂无法实行。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 加强对跨区域稽查局运转的调研,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强 化对市 (州)税务局稽查部门的管理,优化跨区域稽查局运转的 方式方法,提升跨区域稽查局的工作质效。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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