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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5  生效日期:2023-06-25

阅读量:383 次      来源: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津注协〔2023〕3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严肃检查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我会在借鉴以往年度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注协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22-23287886(业务方面)

022-23292285(纪检方面)

举报邮箱: zxjgb@tjicpa.org.cn(业务方面)

zxdb@ tjicpa.org.cn(纪检方面)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6月25日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明确廉洁检查纪律,保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注协组织开展的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检查组,是指由市注协委派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团队。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市注协组织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九)不准接受地方协会礼品馈赠,不得参加有被检查事务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

(十)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五条检查组长对检查组的廉政行为负责。检查组长要加强对检查组成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防止违反廉政纪律规定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要迅速纠正,并及时向市注协报告。检查组长同时也应接受检查组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被检查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检查组遵守本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七条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行为的监督:

(一)检查组在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同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

(二)市注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检查组和检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检查组和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检查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成其承担被检查事务所因其违规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或退还收受的礼品、礼金等;

(二)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提请惩戒委员会予以必要的行业惩戒。

第十条市注协开展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工作中的廉政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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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