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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1  生效日期:2023-07-21

闽人社文〔2023〕8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二、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各地不得超出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政策享受门槛,增加限制条件,要让招用上述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

三、在政策执行期内(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为上述三类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长大于(含)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区分以往年度是否就业参保。根据人社部有关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四、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五、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省级定期将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登记失业信息比对,筛选出初步对象名单发至各地复核,各地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企业所招用的相关人员参保情况,经办机构要通过本地信息系统核实,并在收到企业申请后20日内办结。

六、要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应于每月15日前向省人社厅上报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数据,省人社厅汇总后上报人社部,支持部端开展全国信息比对核查。对部端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地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保障,加大政策宣传,向辖区内所有企业推送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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