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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13  生效日期:2023-07-13

阅读量:503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2023年第1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公告如下:

一、我市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已全面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处理,由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确定的存量房评估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评估价格征税。

三、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对评估系统中的存量房基准价格及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进行调整。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5日,国地合并后,公告确认该文件继续有效。为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保护依法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和提高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工作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原文件进行修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不含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原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因此,为适应政策变化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公告特别指出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仍然是不含增值税。

二是增加依法适时对评估系统数据库进行维护的相关内容。本次修订未对评估系统评估原理进行改变,增加了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对评估系统中的存量房基准价格及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进行调整的相关内容。税务局委托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制定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技术标准,开展必要的市场调查后,由税务局评估工作专家组确定数据维护内容和标准,导入评估系统后台数据库,评估系统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信息自动计算计税评估价格。税务局以该计税评估价格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最终确定计税依据的主要参考,但该计税评估价格不会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出具给纳税人,仅作为参考依据。因此,税务局通过评估系统自动计算的计税评估价格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是明确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具有如实申报纳税的法律义务,保证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局以评估系统生成的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作为判定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不是评估房地产的市场公允价值。

三、《公告》实施时间的说明

原政策自2018年4月1日施行,现政策是对原政策的延续。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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