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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7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8-08  生效日期:2023-08-08

阅读量:21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税务机关“积极履职”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司法案件执行过程中涉税事项有关规定

在不动产司法拍卖过程中,不动产流拍后,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应属于被执行人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被执行人应当就此次不动产处置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以物抵债不动产的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应当缴纳契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在对涉案不动产进行过户时,需要遵守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实行“先税后证”。

(一)被执行人缴纳土地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二)申请执行人缴纳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作为纳税人分别缴纳应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查验有关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齐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我省相关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

目前,我省税务部门在受理司法处置不动产涉税事项纳税申报时,对人民法院拍卖公告明确由买受人承担不动产处置产生税费的,则由买受人一并缴纳买卖双方的税费;人民法院拍卖公告没有明确不动产处置税费承担方式的,则依法要求买卖双方分别缴纳有关税费。2021年省税务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6号),第二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原件及相关资料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第三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契税,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

在实务中,存在被执行人不主动申报缴纳税款的现象,正如您所说,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以致形成长期欠税。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省税务局一直加强调研,开展理论探讨,联合省法院共同研究建立不动产司法处置涉税事项沟通协作工作机制,以期在不动产处置成交后,从拍卖、变卖款中划缴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省税务局与省法院建立不动产司法处置涉税事项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已经进入联合发文阶段。

同时,省内部分税务机关已经与当地法院建立税款追缴工作机制,如漯河市税务局与漯河市法院配合,买受人缴纳被执行人的有关税费后,可持完税凭证到法院报销;新乡市税务局与新乡市法院联合,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从执行款中扣缴。还有许昌、安阳、信阳等地基层税务机关和法院合作,共同就税款缴纳和不动产办证、交付探索有效解决办法。也有税务机关,在受理买受人缴纳的契税后,将被执行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纳入风险管理和欠税管理,积极进行追缴工作。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协作,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各自权责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尽最大努力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税收工作高质量开展,并对我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7月1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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