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15  生效日期:2023-08-15
皖注协〔2023〕6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根据《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23〕47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包括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得参与综合评价情形的事务所除外。
二、送审材料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附件)及指定类型的证明材料。
三、填报要求
(一)各事务所应完整填写《自评表》各项指标自评分、提交的证明材料名称以及经办人信息,并按顺序附上佐证材料。没有相关佐证材料支持的填报数据或事项将不予认可。
(二)本次综合评价填报信息应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综合评价指标涉及的数据和得分,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本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
(四)请于9月12日前将评价所需材料邮寄至省注协,逾期不予受理。全部送审材料需在首页盖事务所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廷康,电话:0551-68150380。
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大楼1904室。
附件: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8月15日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