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21  生效日期:2023-08-21
津评协〔2023〕43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 号)规定,我们已将更新后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入会登记须知》、《资产评估师转所转会须知》、《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注销登记须知》和《单位会员入会登记须知》发布在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网站(http://www.tjicpa.org.cn)首页“办事指南”中,为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会员管理业务提供参考。
二、我会已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在册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统一制作并发放了新印鉴。凡2023年7月1日以后转入或登记入会的执业会员,应由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规格和式样统一制作印鉴。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中注协要求指派一名管理员,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系统中本机构相关业务审核等操作。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天津市执业资产评估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注协〔2016〕19号)废止。
各资产评估机构在相关会员管理业务办理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协会注册监管科联系解决。对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系统使用中的相关意见建议也可进行反馈,我会将汇总梳理并适时向中评协汇报。
联系人:王全影
联系电话:23287883
联系邮箱:zxzcb@tjicpa.org.cn
2023年8月21日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