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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9  生效日期:2023-08-29

阅读量:180 次      来源: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苏评协〔2023〕145号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经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已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经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8月29日

附件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会费收取和使用,保障省评协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中评协〔2005〕101号文件中会费标准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单位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省评协。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第八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评协直接交纳当年会费。

第九条  个人会员会费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所在评估机构上交省评协。个人会员会费总额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第十条  会员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会费困难的,可以向省评协提出申请,经省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项支出;

(二) 本团体秘书处及各专门(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等各项支出;

(三) 开展行业党建工作支出;

(四) 资产评估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五) 自律监管、检查、惩戒及专业技术评审支出;

(六) 考试组织和登记管理支出;

(七) 行业人才培养、师资授课支出;

(八) 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支出;

(九) 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支出;

(十) 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支出;

(十一) 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支出;

(十二) 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支出;

(十三) 会员奖励、补助支出;

(十四) 捐赠支出;

(十五)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省评协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每年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  省评协应当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会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省评协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省评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省评协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省评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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