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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55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3-05-17  生效日期:2023-05-17

阅读量:146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559号提案提出的有关建设“信用广西”推进农合机构不良贷款清收方面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2014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也就是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通过定期发布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纳税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用纳税信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黑名单”的失信惩戒作用逐步显现。

(一)严格税收管理,有力震慑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实施严格的税收管理措施,包括将其纳税信用直接判定为D级、限量供应发票、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报送资料等,多家企业因担心受到惩戒、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主动补缴欠税。

(二)联合多部门实施惩戒。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7〕146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税务局)每月将“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据统计,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广西税务局向联合惩戒单位推送的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2392件,让成员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当事人行为,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债券发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金融机构融资授信、乘坐飞机高铁等级列车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使失信当事人感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促进诚信纳税。对于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在实施税收等优惠性政策时,将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同时,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机制,优化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更好地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下一步,广西税务局将加大联合惩戒的震慑力度,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逃废债务单位(个人)参与偷逃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按要求对其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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