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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制度

发布日期:2023-08-31  生效日期:2023-08-31

阅读量:16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缴费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来信、来访、来电、来函、网络等方式办理涉税费事项、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的受理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纳税人缴费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纳税人缴费人时,应使用文明用语,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部门职责范围,均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按照“不说不能办、只说如何办”的原则,不得向纳税人缴费人说“不知道怎么办、不清楚在哪办、暂时不能办理、不属于我单位职责”等用语,认真听取情况,准确了解需求,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二)对资料不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应一次性告知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补充材料清单,待其补充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予以办理。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者,应明确告知如何才能办成的条件、要求和依据等。

第八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联系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税务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

(二)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缴费人详细说明,并给予必要帮助。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要将首问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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