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07  生效日期:2023-09-07
藏财税〔2023〕12号
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 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现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税〔2012〕27号)第四条规定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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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