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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使用税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1-05  生效日期:2011-01-05

阅读量:80 次      来源: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现对《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矿产资源征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365号)文件修改如下:

对该文件第二条中“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人,以销售不动产方式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的,以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5%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修改为“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人,以销售不动产方式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的,以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4.4%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9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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