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1-05  生效日期:2011-0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现对《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矿产资源征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365号)文件修改如下:
对该文件第二条中“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人,以销售不动产方式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的,以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5%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修改为“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人,以销售不动产方式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的,以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4.4%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9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