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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矿产资源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9-19  生效日期:2005-09-19

阅读量:137 次      来源: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5〕362号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根据我市境内资源型矿产企业(特别是煤矿)转让现象较为频繁的现状,为统一税收征管,经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将资源型矿产企业转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对以销售不动产方式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的,营业税按有关政策规定征收;对以股权方式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股权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对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无论以销售不动产方式或是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均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人,以销售不动产方式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的,以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以股权方式转让资源型矿产企业股权的,以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10%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按有关政策规定征收。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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